具有境外理財業務資格的商業 手机列表 銀行向境內機構銷售理財產品或為境內機構提供並表投資服務,實行市場准入管理報告製度。報告流程、要求及相關風險管理應遵守個人財富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章 投資購匯限額及外匯管理 第十三條商業銀行代客辦理境外理財業務以人民幣購彙的,應當向外匯局申請購匯限額。 商業銀行以客戶手机列表 手机列表 自有外匯開展境外理財業務的,其資金數額不計入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購 手机列表 匯額度。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境外理財業務,
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交下列文 手机列表 件申請購匯限額: (一)書面申請(包括但不限於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投資購匯額度、投資計劃等); (二)銀監會批准理財業務的文件; (三)託管協議草案; (四)擬手机列表 與投資者簽訂的信託格式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利益和風險分擔;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申請的決定,並書面 手机列表 通知申請人,抄送銀監會。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可以在批准的購匯額度 手机列表 內向投資者提供人民幣境外理財產品,並集體辦理購匯手續,募集外匯資金。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將境外資金匯回後,應當將投資資金和收益返還給 手机列表 投資者。人民幣投資基金,商業銀行應在支付前向銀行退匯;對於外匯投資基金,商業銀行應將外匯轉入投資者的原賬戶,原賬戶關閉的,應轉至投資者指定的賬戶。 第十七條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實際購匯量不得超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的購 手机列表 匯額度。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採取有效措施,